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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离婚纠纷、析产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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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中,如何处理房改房的归属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因离婚导致的财产分割案件中,涉及对房屋的价值、房屋的归属等问题发生争议的,数量很多。而且这里面争议较大的,又集中表现在对于房改房问题的处理上。因此,本解释在设计与房屋问题有关的条文时,主要针对的对象是房改房等因享有一定福利政策而取得的房屋。《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主要对双方争议的房屋,按其权属状态不同,而作出不同的规定。

1.双方离婚时,就争议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时的处理办法。因为房屋权属尚未最终确定,所以此类纠纷应当尽量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也只能解决该房屋目前的使用问题。真正的权属问题,还必须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才能最终确定。

2.对于已经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双方发生争议时的处理办法。夫妻双方对争议房屋的价值及归属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的,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如果属于自行购置的商品房,付出与所得的差距并不特别明显,双方的分歧也不会很大。而当事人购买带有一定福利政策的房屋时,因为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相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形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十分棘手。对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一方于婚前由所在单位分给房屋,婚后由于房改等政策,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根据《婚姻法》的基本原理,这一类的房屋实际上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理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当事人对已经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总结实际中一些地区较为成功的经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提供了一些可行的做法。比如可以根据个案的情况、考虑当事人的意愿,采取竞价、评估、拍卖等形式,以妥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3.男女双方结婚,双方亲属为其购房提供的出资,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这也是在我国目前各地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由于年轻人刚参加工作不久,经济条件不好,所以用于结婚的住房,往往都是由父母为他们出全部资金或者提供部分出资。离婚时,对于这些出资的性质如何确定?是赠与,还是借贷?如果属于赠与,是对自己一方子女所为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对将出资认定为赠与行为的,根据《婚姻法》对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以出资时间为区分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婚前出资,原则上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婚后出资,原则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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