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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离婚纠纷、析产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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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生育问题产生争议如何处理?

一、夫妻双方签订的生育契约如何认定

该问题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均很大。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丈夫可以证明双方存在生育契约,则女方无故不履行约定私自堕胎属于违约行为。比较激进的观点甚至认为夫妻婚后一直没有采用任何避孕措施构成双方事实上的生育契约关系,女方无故擅自中止妊娠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论双方是否签订生育契约,女方对生育的决定权都应予以保护。我们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能违反法律与公序良俗。人身权的限制不能够成为合同内容,双方所作的约定无效。既然合同无效,也就不存在女方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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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非婚姻关系中女方擅自中止妊娠如何处理的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于此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对于男女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女方中止妊娠的,可参照本条的规定处理,男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同居关系,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本身就不稳定,较之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女方来讲,其更缺乏生育的意愿,女方对于双方未来的关系缺乏信心以及对于未来出生的孩子将成为非婚生子女的担忧,通常会导致其中止妊娠,此种情况下,男方不得以侵害其生育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从保护妇女的角度出发,认为女方有权利中止妊娠,此时其仍然可以要求男方承担必要的费用。即女方即使签订了生育契约,也可以反悔,并无需承担责任。

三、关于男方不愿生育,女方坚持生育的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仅规定了女方不愿生育,男方坚持生育如何处理的问题。但对于关于男方不愿生育、女方坚持生育的处理司法解释并没有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经常有男方因种种原因比如经济困难、出现第三者、婚姻即将解体甚至不喜欢孩子而缺乏生育意愿的情况。有些夫妻甚至就不生育孩子问题签署协议。比如,甲男与乙女协议离婚离婚时女方已经怀有身孕,男方给女方一大笔补偿,明确表示不要孩子,双方并协议约定女方中止妊娠。女方已拿到补偿款,但事后反悔,又生下孩子,此时男方是否要承担抚养义务。我们认为,在男女双方相互协作而使女方怀孕后,男方不得基于其不愿生育而强迫女方堕胎,因为既然男方在和女性发生性关系时没有采取任何避孕措施,这一行为本身表明其已以默示的方式行使了自身的生育权,这时其虽然不愿女方生育,但不得强迫,否则仍然是侵犯女方的人身权。有的学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生育的子女丈夫可以不尽抚养义务。我们认为此种观点欠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一义务不受父母关系是否离异而影响,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免除对其子女的应尽义务,这主要是基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而设的规定。何况男方在自己不想要子女的情况下,在性关系中不采取任何避孕措施,对子女的出生来说其行为本身也有过错,所以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女方执意生育仍不能免除男方作为父亲的任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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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丈夫一般以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让妻子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妻子是被告。但也有一些案件是丈夫状告医疗机构未经其同意,损害其生育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此种情况下,虽然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们认为,医疗机构无疑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丈夫以中止妊娠的同意权。医疗机构实施中止妊娠的手术,只要取得女方的同意,就不构成侵权,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是通过医疗行为协助女方堕胎,只有当女方的行为构成侵犯其丈夫的生育权时,医疗机构才会构成共同侵权。而妻子不负有协助丈夫生育的法定义务,其不生育之人格权利的行使,无需丈夫行使同意权。医疗机构在对女方进行人工流产手术时,如果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规定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或故意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就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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