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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离婚纠纷、析产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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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夫妻间借款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后果

1、夫妻间借款行为的法律性质

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行为,可以从不同角度认识其法律性质。

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角度看,我国现行法律在允许民间借贷的同时并没有夫妻之间借贷的禁止性规定,故作为民事主体,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除作为借款来源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而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不同外,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应属于民事借贷行为,在产生纠纷时除适用本条规定外,还应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民事法律规定。

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角度看,由于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故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应当视为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合法处分,并且由于金钱的种类物属性,借款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获得的借款即成为其个人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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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人据此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行为,实质上是对部分财产约定分别所有。那么,本条规定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的借款行为与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后财产部分分别所有之间有什么异同呢?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可见,夫妻之间对婚后财产的约定是夫妻双方对婚后财产的一种处分方式。在婚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除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财产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可以在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间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因此,在双方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双方对部分共同财产约定属于一方所有,与本条规定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的借款行为一样,均是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处分方式。但同时,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首先,两者处分财产的范围不同。财产约定处分的财产范围大于夫妻之间借款,不限于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其次,两者约定的内容不同。财产约定的内容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所有权归属。而本条规定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造成部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但其主要内容是侧重于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再次,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基于两者约定的内容不同,财产约定在双方之间产生了所有权的确定、变更的效果,而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则在夫妻之间建立了借贷法律关系。最后,两者的形式要件不同。根据婚姻法规定,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则没有书面形式的要求,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借款协议也可以通过口头约定等方式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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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实践中应如何区分夫妻双方之间是协议约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借款给一方还是对部分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我们认为,应当结合双方协议约定的内容加以判定。在通常情况下,约定借贷双方、借款数额、偿还期限、偿还方式和金额等内容的,是借款协议。而约定部分财产归一方所有以及财产的管理、使用,没有约定是否需要偿还以及偿还期限、方式、金额的,是财产约定。下面通过一个案例简单加以说明。甲和乙19905月登记结婚,双方未就夫妻财产进行约定。1999年,甲开始炒股,赚了一些钱。乙因没有固定工作,看到炒股赚钱容易,也想炒股,却苦于没有资金。于是,乙于1999919日向甲借了5万元钱,同时二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乙帮甲炒股,由甲投入五万元人民币,至十月二十七日乙返给甲五万二千元人民币。”927日,乙又向甲借了30万元,并签订协议约定:“乙用甲个人资金三十万元炒股。乙承担风险。乙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归还甲本金三十万元,然后一次性付给甲股票红利一万二千元·....”二人签协议时同时约定,今后个人的炒股所得归个人所有。而这35万元钱乙并没有按协议约定的时间还给甲。2003年,由于甲、乙二人在生活中的矛盾越来越多,双方均同意离婚,但二人在35万元借款的认定和抚养子女问题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于是甲将乙诉至法院。本案中,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向甲借款35万元炒股,双方明确约定了借款的方式、金额、还款期限,并且甲乙之间未就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故该3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借款行为。虽然婚姻法规定经营、投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甲乙二人同时约定炒股所得归各自所有,故应认定为夫妻对此部分婚后财产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夫妻间借款行为的法律后果

根据前文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的借款行为的分析,我们知道,夫妻之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的婚内借款行为即是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又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借贷行为。因此,在离婚时,由此产生纠纷应当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民事法律规定,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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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求意见时,本条对于法律后果的表述是“离婚时借款的一方可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但在综合各方意见,对本条进行修改完善时,我们考虑到,在实际生活中妻之间借款协议的约定可能千差万别,比如同样是借30万,有的约定还40万,有的却约定还10万。因此,规定按照实际借款数额作为基数来计算还款额并不十分合适,对此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我们对此进行了修改。

此外,考虑到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性,夫妻之间借款可能仅有口头约定,并未有书面协议,对于如何还款、何时还款、偿还金额等可能均无具体约定,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可以对此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出借方要求借款方偿还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判令借款方按照协议给予另一方实际借款数额一半的补偿。这样的处理也是对夫妻双方借款协议订立时真实意思表示的尊重。至于归还的金额是“借款数额的一半”,是基于借款的来源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此外,在适用本条时还应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本条规定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的借款行为时是“可以”而非“应当”按照原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在很多情况下对财产的使用、收益、处分可能区分的并不是很清楚,如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外的负债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会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并且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还应考夫妻双方的生活收入状况等因素。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本条规定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借款问题时也应与处理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有所不同,不能仅仅简单地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而是应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加以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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