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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离婚纠纷、析产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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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

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用支付抚养费,可以反悔吗?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认为离婚时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双方均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据此,在夫妻双方办理离婚时,林律师经常遇到一些当事人为了尽早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除此之外,还存在一些当事人以放弃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来折抵抚养费,但协议中并未进行详细说明,仅仅约定无需支付抚养费。举例来说,离婚时一方取得的财产明显高于另一方,本来由取得财产价值高的一方补偿另一方相应的款项,但考虑到由自己抚养孩子,本应给付另一方的补偿款折抵另一方应付的抚养费,因没有专业离婚律师的把关,《离婚协议书》中并未就上述用夫妻共同财产折抵孩子的抚养费进行特别约定。

或许不少人以为因《离婚协议书》中已经明确约定无需支付抚养费,因此,抚养费无权向另一方主张抚养费。但林律师在此需要特别提醒读者的是,司法实践中,《离婚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了“一方无需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条款”,但离婚后抚养方仍然可以向对方主张抚养费。法院判决的理由是,《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由女方负责抚养孩子,不需要男方给付抚养费”,并不阻却女方代替孩子向被告(男方)行使主张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综上所述,若夫妻双方约定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折抵孩子的抚养费时,切记务必在《离婚协议书》中注明清楚抚养费以夫妻共同财产折抵,双方对此均自愿且明知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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