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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离婚纠纷、析产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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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

上海二中院:夫妻一方患重疾,离婚可以多分财产吗?

离婚案件涉及到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定,若夫妻离婚是因为一方存在过错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但很多夫妻离婚并不是因为一方存在法定的过错事由,而是双方在生活中无法和谐相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的原则进行判决,但并未明确列举何种情况可以对一方予以照顾。当一方身患重疾需要医治的,应被视为可以对女方进行适当照顾的事由之一。

以案释法

徐某与孙某于199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徐某与孙某均是再婚,徐某与前夫生育一女,孙某与前妻生育一子,本次离婚诉讼时均已成年。徐某与孙某结婚后,偶尔为经济问题发生纠纷,但均能及时和好。2021年,徐某婚前的宅基地房屋面临拆迁,涉及宅基地房权利的分配,孙某要求分得原告宅基地房权利的四分之一,因家庭意见分歧,导致夫妻矛盾激化。2022年11月,徐某离家生活,并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徐某向法院提供了就医记录、医疗费发票等材料,证明其患有恶性肿瘤,正在接受长期治疗,并已产生高额医疗费,后续还需继续治疗。审理中,徐某与孙某对离婚均无异议,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存有异议,对于分割比例则均未提出意见。最终,法院在依法核定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金额后,考虑到徐某身患疾病的情况,主动在分割比例上对徐某进行了照顾,酌定徐某、孙某按照53%和47%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以均分为原则,在一方存在出轨或隐藏、转变、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明显具有过错的情况时,可以依法在分割时对无过错的一方予以适当照顾。然而,许多离婚案件中,并不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足以影响财产分配的过错情形,但确实需要对一方予以照顾,如本案中,徐某身患重疾需要长期医疗。纵观民法典的规定,在涉及到财产分配问题时,应当予以照顾的条件包括:1、遗产分配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一方应当予以照顾;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3、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可知,打破财产平均分配的原因,无非照顾无过错方或照顾因客观原因造成经济压力较大的一方。本案中,徐某与孙某离婚,但双方均不存在法律意义上足以影响财产分配的过错,徐某因为身患重疾,可以预见在一段时间内需要进行持续的治疗,将产生较为高昂的治疗费用,同时也背负着较高的身心压力。因此,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以对徐某进行一定程度的照顾,以体现法律对女方和弱者的人文关怀。

法治建议

本案中,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造成感情不睦,进而导致离婚,双方均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影响财产平均分配的情形。考虑到徐某的身体情况和经济情况,其处在客观上的弱者地位,而保护弱者权益是法律的价值追求之一,弱者并非直接指向女性、儿童等群体,应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形对弱者进行认定。

比如本案中,徐某由于身患重疾,身体、内心以及经济上均承担了较大的压力,足以认定为本案中的弱者,在财产分割时,可以对徐某进行适当照顾,但由于孙某本案中并不存在过错,故不宜过分倾斜,最终法院酌定由徐某分割53%,孙某分割47%。结合前述,不排除某些离婚或家事案件中,男性或长辈处于弱势的地位,法律对弱者的保护,应当在个案中得到体现。

对此,建议如下:

●倡导夫妻间的相互扶持。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应当相互照顾,不仅指生活上的相互照料,在一方出现重大疾病时,更应予以扶助。即便无法维系婚姻关系,但离婚时仍应在财产分割时体现一定期间内夫妻之间的相互扶持。

●若夫妻因非过错的原因导致离婚,在财产分割时,应当对处于弱势的对方给予必要的倾斜,这里的帮助主要体现在共同财产的分割方面,既包括价值上的适当多分,也包括分割方式上更照顾弱者的便利和需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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