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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离婚纠纷、析产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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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婚姻存续期间发生这些问题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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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以后,配偶是否应该向对方的父母尽赡养义务?

答:《民法典》第26条、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可见,从法律规定而言,子女系老年人当然的赡养义务人,那除了子女,是否还有其他人负有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1074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所以,特定情形下,孙子女、外孙子女也会成为老人的赡养义务人。那么,子女的配偶,是否为赡养义务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配偶并非自己父母法定的赡养义务人,但应当协助履行赡养义务。最常见的,子女尽赡养义务往往要动用相应的家庭资金,看望照顾老人亦需家人共同出力,显然都需要配偶一方的支持与配合。

在法律之外,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当今时代应予提倡的核心价值观念,女婿、儿媳对于岳父母、公婆,理应尽到晚辈的一份孝心。

在法律之内,对于尽到赡养责任的女婿、儿媳,亦是在相关制度规定中加以认可。

《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可享有相应的继承权,亦是对其付出的一种肯定与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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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偶对孩子不闻不问、也不付出,该怎么办?

答:《民法典》第26条、第1068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因此,父母双方均应尽到抚养孩子的责任。那如果一方就是不闻不问不付出,该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3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主要是指不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而言,那如果物质上并非没有付出,而是缺少实际的教育、监管,该怎么办?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8条规定,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可见,对于怠于履行教育职责的家长,相关部门、单位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主动介入进行批评教育,甚至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法律对于物质上不付出、精神上不关心的家长,都予以必要的关注。

但不得不说,法律在生活的日常往往隐而不显。日常生活中,关于如何建立良性的亲子关系、如何培养良好的家庭氛围等内容,更多的还是需要夫妻间、家庭成员间的交流和沟通。必要的时候,心理咨询和疏导等方法,也是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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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发生家暴、虐待子女的情况,该如何处理?

答:《民法典》第1042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1条、第65条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家暴和虐待家庭成员,都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

上述行为一旦发生,及时报警,保留必要的证据。那么何为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由此可见,家庭暴力,不仅限于对身体实施暴力行为,还可能是谩骂、恐吓等精神上的侵害。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1091条之规定,家暴、虐待家庭成员,是法律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之情形;如果上述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足见法律对于家暴、虐待子女等行为是否定性的评价,而且施暴方在离婚中也是过错方的地位。但实践中,有时发生了上述行为,但双方并未离婚,或者说离婚本身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那有没有较为及时的措施能够保护自己?

《反家庭暴力法》第4章共计10个条文,专门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即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般情况下,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的措施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可见,家庭暴力的受害方,除了通过报警及时停止侵害以外,还能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后续一段时间内的安全保障。

2023年1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58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地区、本单位平安建设工作范围。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也集中发布了两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向社会表明了对家暴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

要特别强调的是,这里的家庭暴力实施方,可能是男方,也可能是女方。而且,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庭内部,通常较为隐蔽,外人难以察觉,如果一方受到侵害,要尽可能地理性、勇敢面对,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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