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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离婚纠纷、析产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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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念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规定,它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过错侵害配偶他方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配偶对由此所受的损害有权请求赔偿,过错配偶负有赔偿损失、给付抚慰金等民事侵权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

在当今社会中,并非所有的离婚案例都是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因此,婚姻法设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要针对造成的财产和非财产损害以物质的形式对婚姻当事人中受害的一方予以补偿,使受害一方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救济。夫妻之间相互忠诚是种普遍的心理需求,这种心理感受属于道德管辖的范畴,内心情感的复杂性为道德留有巨大的讨论空间,但道德调整不足以弥补受害方的财产或精神上的损害,普通老百姓所需要的并非口头上的讨论,而是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在当下,人们越来越注重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尤其是个人的婚姻家庭生活状况更是个人隐私中的重中之重。婚姻当事人不愿过多地去探讨过往婚姻生活中的对与错,所以,当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时,更倾向于用物质方式弥补相对方的身体、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立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这种制度更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使法律从过去的维护形式正义转向为维护实质正义,有利于在新形势下,保护婚姻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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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功能:

1.填补损害功能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弥补了无过错方的损害,通过补偿损失,使无过错方从经济上得到了救济和恢复。

2.精神抚慰功能

虽然人的精神是难以用财产补偿的,不能完全客观地以金钱计算和赔偿。但是财产毕竟还是有价值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人的一部分需要。精神损害赔偿金之抚慰金,是一种特殊的赔偿金,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双重功能。①所以,给付抚慰金,对婚姻当事人中的受害人是一种感情上和精神上的安慰,有助于帮助受害人从怨愤、报复、愁苦、悲伤等不良情绪中重新振作起来,恢复其身心健康。

3.制裁、预防违法功能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制裁违法行为的功能,让过错方承担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是婚姻法对漠视配偶权利和义务,公然挑战婚姻行为准则行为的谴责和惩戒。这种制裁不仅是对破坏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惩罚,而且对他人也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它有效地弥补了社会道德功能的不足,同时促使婚姻当事人自觉遵守婚姻义务,尊重对方的婚姻权利,从而共同维护幸福的婚姻生活,营造和谐家庭,创建和谐社会。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初衷就是对无过错一方的损害给予救济和补偿。所以,在构成要件上,应科学把握。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一)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的过错

过错是故意和过失的总称。故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料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的损害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料到或者已经预料到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过错。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也就是说,对于婚姻的解除,一方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如果夫妻双方均有过错,那么,夫妻双方当事人均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则也没有哪一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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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当事人中的过错一方存在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

行为人只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负法律责任,这是一个普通的法律原则。行为的违法性,不单指行为违反民事法律,而是指违反所有的法律,包括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违法行为的表现有两种,作为的违法和不作为的违法。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包括:

1.重婚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婚的司法解释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以下三种情况应视为重婚行为:(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领取结婚证;(2)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婚姻仪式;(3)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未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在固定住所共同生活。

根据婚姻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重婚者应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指重婚以外的,不以夫妻名义生活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的行为,亦即通常所说的姘居。这种同居关系,是一种临时姘居关系,并无长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对外不以夫妻名义,但有一定的公开性。姘居与通奸不同,通奸是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地、秘密地发生两性关系。

3.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实施者应承担以下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即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刑事责任,严重的家庭暴力可以导致触犯刑法中的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措施包括:(1)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出请求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调解;(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3)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加害者予以行政处罚;(4)对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公诉;(5)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也可将对方实施暴力行为作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依据,要求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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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其他方法肆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的行为。实施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虐待罪构成要件包括:(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间的平等权利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的身心实行经常性的折磨和摧残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与被虐待者之间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收养关系,并在一个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或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遗弃是指法律上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而拒绝扶养的行为,遗弃罪则是情节恶劣的遗弃行为,即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被遗弃的对象限于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需要他人经济上予以供给的;有经济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照顾的;因年幼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2)遗弃者必须主观上故意不履行义务,即明知自己不履行扶养义务,会给被扶养人造成困难和危险而有意识地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如果行为人确因生活困难或其他合理原因而未履行扶养义务,不构成遗弃罪。

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和婚姻生活中,只有这四种情形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除此之外的其他过错情形,都不构成婚姻损害赔偿责任。

(三)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存在

损害,是指利益的减少、丧失,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是财产利益的减少或丧失,例如财产被侵占、毁损等。这里的财产利益包括物、货币、有价证券,也包括财产性权利。非财产损害是指非财产利益的减少、丧失或者伤害,比如精神损害赔偿。例如,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这里的非财产利益包括名誉、荣誉、姓名等,也包括人的情感。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婚姻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没有财产或人身损害,也就失去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

(四)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并且最终导致了夫妻双方的离婚

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过错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加害人对损害结果不承担民事责任。就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而言,必须有离婚这一结果要件,否则不构成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可见,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着严格的构成要件。以上个构成要件密不可分,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也是理解本条司法解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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