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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离婚纠纷、析产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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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孩子怎么判?怎么支付抚养费?
一、离婚时孩子判给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离婚时,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但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或者女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决孩子由男方抚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原则上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法院会综合衡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包括满足未成年子女在生活、教育、医疗等多方面的生存和发展需要。除了基本的经济保障,还要照顾其身心健康。因此,考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则要比较其满足子女需要的能力、经济能力、其行为对子女的影响等因素。
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法院会尊重并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离婚时抚养费的判决标准?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一般遵循下列原则: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50%。
(2)、无固定收人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用发生变化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用。
2、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3、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林长宇律师 整理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