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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离婚纠纷、析产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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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涉及公司股权的分割原则

公司股权分割也是当前离婚案件中的难点,公司股权、合伙企业的出资、独资企业的财产和股票债券的分割都是离婚中的新问题,人民法院在处理时,有的一次性处理,有的因为涉及案外股东的利益,有的涉及到清算,人民法院也会判决另案处理。

一、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以自己的名义设立的一人公司,离婚时股权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可以设立一人公司。对于一人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发生离婚诉讼时,有限公司股权如何分割,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鉴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及夫妻双方离婚的法律事实,对于此类股权分割处理由于不涉及第三人股东,应该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果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分割方案协商一致由一方取得股权,按其协议处理。

2、如果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分割方案不能协商一致,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取得公司股权的,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由取得公司股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2)双方均主张公司股权但不愿与对方共同经营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公司股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双方均主张公司股权且愿与对方共同经营的,在没有对股权比例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一般而言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双方各半持有股份;

4)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散并予以清算。

二、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为夫妻二人,公司章程约定的持股比例不同,离婚时股权如何处理?

夫妻在工商登记中载明的投资比例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离婚时,公司股权及所产生的股权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应以投资比例径直分割。

三、有限公司中存在三人以上的股东,夫妻二人均是公司股东,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

如果夫妻两人都是股东,另外还有第三个股东,那么夫妻直接股权的分割或者转让时不需要经过第三人的同意。

四、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权,另外还有其他股东,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

一般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股东配偶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它所有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下,可成为股东并按约定比例享有股权。

2、如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并且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一致的,可以对转让价款进行分割。

3、如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未就股权转让价款达成一致的,视为其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其它股东不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则该股东配偶成为股东,按约定比例享有股权。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价款进行分割。

五、离婚时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如何分割?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凭证表现为股份,上市公司表现为股票。当前,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大众化公司,《公司法》对其股权的转让限制较少,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在审判实践中,可以根据股权凭证的不同作如下处理:

1.股权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记名股票。由于该种股票并不记载有股东姓名,转让时受限制较小,只须在证券交易所交付股票即可完成股权的转让,因而对这种股权的分割方法较简便,可以直接判决分割股份的数量,执行也比较容易,只要请有关部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即可。

2.股权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名股票。这是身份性很强的一种股权记载形式,因而需要按照股权持有者身份的不同而分别予以讨论:

1)发起人、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记名股票。由于他们具有较强的身份性,因此《公司法》对其的转让有着特殊规定。《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这就意味着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公司成立尚未满三年,那么作为发起人的夫妻一方所持有的记名股票是不可转让的。在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期间,作为他们夫妻的一方所持有的记名股票,也不可以转让,所以在分割该股权利益时,只能由持有方继续享有该股权,而判决给另一方以适当的经济补偿。

2)夫妻一方持有的其它记名股票。由于这种股票在转让时间上并无限制,所以在分割时,只须依照《公司法》中有关规定,以背书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即可。具体案件中,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依法进行转让,判决确认所有权;否则,法院可在夫妻双方经济实力相当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来决定股权的归属,如果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处于经济上的弱势,则不宜采用竞价的方式,此时法院可本着公平分割兼顾保护家庭中弱者的精神,对该部分股权自由裁量,确定归属。

六、离婚诉讼中法院对涉案股权不做处理的情形:

1、公司具有人合性,股权分割会涉及其他股东利益,未征得其他股东同意不能直接裁判分割股权;

2、公司股权价值不能评估确定,不能直接裁判分割股权价值;

3、公司存在或可能存在债务,一方不敢随意分割股权;

4、公司股权分割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不能直接裁判分割;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合理裁判的情形。


                            

                            作者:林长宇 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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