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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离婚纠纷、析产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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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赔偿

发现小孩非亲生子可要求精神赔偿-上海离婚律师

午报讯关某未婚先孕,生下一儿子,与同居男友叶某两年之后才补办结婚证。叶某对婚前所生的儿子十分疼爱。为了办户口,叶某与儿子做了亲子鉴定,不曾想自己养了5年、疼了5年的儿子竟然非自己亲生,于是叶某与关某协议离婚。但叶某还是难消怒气,又诉至法院,要求关某返还其多年来支付的孩子抚养费和赔偿精神损失。近日,密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关某返还叶某抚养费14694元及精神抚慰金8000元。

    叶某诉称,1999年底,其与关某开始同居。2001年8月13日,关某生育一男孩名小宝。2004年1月13日,叶某与关某登记结婚。2006年他们准备给孩子上户口,派出所要求先去做亲子鉴定。于是,叶某夫妇去做了亲子鉴定,意外的是孩子竟不是叶某亲生的。2006年12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排除叶某为小宝的生物学父亲。叶某表示经受不了这样的打击,于是在2008年3月19日,其与关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小宝由母亲关某自行抚养。

     离婚后,叶某还是十分气愤,认为其不仅在经济上做出了重大牺牲,精神上还遭受了巨大打击,于是叶某又诉至法院。

     关某辩称,孩子确实不是他的。但之前叶某一直没有正式工作,夫妻共同生活中的花费都是关某负担的。而且夫妻共同抚养孩子是应该的,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都给了叶某,孩子也由关某自行抚养,这已经是对叶某的补偿了,故不同意叶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非小宝亲生父亲,因此叶某对小宝也就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2001年8月13日至2008年3月18日期间,小宝一直随叶某、关某共同生活,由叶某、关某共同抚养,所以关某应当将叶某在此期间因抚养小宝而支出的合理抚养费返还给叶某。对于返还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法院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酌定。同时,叶某因此精神受到一定的伤害,故对叶某要求关某给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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