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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离婚纠纷、析产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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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

变更抚养权纠纷

【基本案情】

彭女与廖男于2010年8月结婚,2011年4月育一子廖小男,2012年3月协议离婚。协议载:廖男每月给付生活费1000元人民币;子三岁后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等事宜由双方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经济、家庭、教育等)协商解决。

2012年6月,彭女以抚养权纠纷起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廖男按协议约定支付费用。廖男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法院以审查管辖权异议为由中止审理。彭女在中止审理期间撤诉,法院准许。

2012年8月,彭女以变更抚养关系诉至同一法院,要求廖小男归廖男抚养。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彭女的诉求。法院认为:1、廖小男尚不到2岁,彭女比廖男条件优越,有利于廖小男身体健康;2、廖小男一直跟随彭女生活,已适应现有生活环境,其对彭女的情感依赖程度较廖男更深,改变已有生活环境,不利于其身心成长。

【分析视角】

本案的实质并非是彭女不愿意扶养廖小男,而是廖男不按协议支付费用以及协议中对于廖小男三岁后的相关事项需明确。根据彭女真实意思,律师据此进行诉讼策划,方案是:请求将廖小男确定归廖男抚养(根据彭女对廖男相关的陈述和法院曾作出的判决书上廖男的辩称,大胆推测廖男的心理活动。但必须充分估计廖男不愿抚养),同时请求支付诉前未支付的相关费用。

当然,请求支付诉前廖男应支付的费用是无可非议的,那么彭妇为什么原本不愿放弃抚养权,还要请求变更给廖男抚养呢?目的在于为裁判后追索抚养费用提供保障(在廖男本来不愿意抚养的前提下就应当支付费用,不能两者都不担,这样一来,可能会激怒法官而作出不利廖男的裁判,以达到本次诉讼之目的)。不过,这样的诉讼会给彭女带来较大风险,所以,律师在建议之时,也得避免自身风险,得以书面形式告知诉讼风险。

根据诉讼策划,欲向渝北法院起诉时(廖男在其辖区有公租房常住地),须向法院提供户籍暂住证明,经查,廖男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暂住户籍在黔江区,于是遂向黔江法院诉讼(已有公安户籍证明),廖男又以工作在重庆主城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有相关证明),黔江法院依法移送至江苏无锡法院(廖男户籍地)。因廖男在重庆工作地未满1年,故只能在无锡法院诉讼。

【调解结果】

庭审中,查明相关事实,经法庭主持调解,达成协议:

1、廖小男归彭女抚养,廖男每月支付600元生活费。100元以上的医疗费、教育费凭正规发票,廖男承担一半,至廖小男独立生活时止。

2、诉讼前的抚养费由廖男支付给彭女。

3、廖男可探视廖小男,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双方协商决定。

4、原共同房屋归廖男所有,廖男自己还贷,彭女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和变更还贷手续,相关费用由廖男承担。

律师启发】

1、为当事人作好诉讼策划,在代理中非常重要。

2、多角度调查待诉法院的管辖权,以避免因管辖权异议带来诉期的漫长(当然,管辖权异议是被告的权利,被告为拖延诉期而提出管辖权异议,我们也是无法规避的),或增加诉讼成本。

3、只要是权利,我们就得为当事人争取,绝不轻易放弃权利。即使自己的当事人在庭审中放弃权利,也要向当事人事先沟通,建议当事人要以对方当事人真诚履行义务为前提。只要是义务,也不要轻易自愿承担,要以充分的证据、强有力的说服力、全面的法律规定予以驳斥。当然,在调解中的让步也得以相对对等的权利义务为前提。

4、对当事人作好裁判后的解释疏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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