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上海离婚律师网!
咨询电话
13761395638
首页 > 专业领域 > 子女抚养

专业律师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离婚纠纷、析产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联系我们

  • 律师:林长宇
  • 手机:13761395638
  • Q Q:690548296
  • 邮箱:690548296@qq.com
  • 律所: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地址:上海市裕通路100号(恒丰路500号)宝矿洲际商务中心16楼
子女抚养

非婚生子 抚养费谁拿

 由于婚龄的提高、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等原因,年轻一代的婚前同居较以前普遍得多,婚外恋引起的通奸、姘居关系也在增多,这带来一个社会问题,即非婚生子女也多了。如何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益的问题,就不再罕见。

  2010年左右,赵某与许某相识,后赵某怀孕,并生育一子,经鉴定孩子之父为许某。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女方抚养。因抚养孩子的费用较高,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某承担孩子的教育费用。

  但许某认为:双方不存在任何婚姻关系、同居关系或恋爱关系,刚怀孕时,女方不听劝阻非婚生子,现在女方又来要求我承担责任,我是不能接受的。当初是女方选择让这个孩子出生,因此,女方在孩子抚养费的负担上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释义】山东王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评析】山东王律师分析说,除了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之外,现行国际的主流观点也认为,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男方的生育决定权与女性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相比,处于下位阶。如果两种权利发生冲突,男性的生育权应当让步。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女性生育子女要历经受孕、怀孕、生产近十个月的时间,与男性相比,女性的投入显然更多,因此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其父应当承担抚养费分担义务。另外,从儿童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已经是无奈,也不能由他们自己选择。在东方文化的社会背景下,他们的成长历程注定要比婚生子女更艰辛。将私生子出生视为“对家庭和社会的负担”拒绝支付抚养费有悖于我国的传统人伦道德观念,也会影响父母子女的亲情维系。在这种情况下,减轻男方抚养费责任,不利于儿童权利的保护。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有请求生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上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据此,对于上述案例,法院最终依法认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其父应当承担抚养费分担义务。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林长宇 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 13761395638

邮箱 690548296@qq.com

地址:上海市裕通路100号(恒丰路500号)宝矿洲际商务中心16楼

备案号:沪ICP备19022825号-4 上海离婚律师网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XML
技术支持:苏州西姆斯

             微信扫一扫Close
the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