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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离婚纠纷、析产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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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

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能否提出离婚?

婚姻法有规定禁止结婚的条件“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那么哪些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疾病的情形了,一般认为可依据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关于婚前医学检查的规定。《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疾病。3、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精省病以及其他重症精神病。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不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范围。原因在于,这种缺陷既无传染性,又无遗传性,对当事人双方的健康并无影响,如果当事人互相知情而自愿结合,对本人和社会并无危害,因此法律没有禁止其结婚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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