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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离婚纠纷、析产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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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股权分割规则
随着家庭财富形式的日益多样化,股权和股票作为重要的资产形式,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占比逐渐增加。当婚姻关系走向终结,这些资产的分割便成为了离婚案件中的关键问题。由于股权和股票的分割涉及到公司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等多个法律领域的规定,且在实务中存在多种复杂情形,因此,离婚时了解其分割规则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股权的性质与认定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它并非单一的权利类型,而是包含了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属性。根据《公司法》规定,取得完整无瑕疵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这一实质要件;二是被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等相关形式要件。这就意味着,仅仅出资并不能充分确保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也不能仅仅因为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就直接认定股权也为夫妻共同共有。
二、离婚案件中股权的分割方式
(一)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在法律上是明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股权本身必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某一离婚案例中,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股权,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认。这表明,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并非一概而论,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如出资来源、夫妻双方是否有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等。
(二)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的股权如何分割
当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且存在其他股东的情况时,由于股权分割可能影响到第三人(其他股东)的利益,在离婚案件中,法院通常不会直接对股权进行分割。在此情形下,双方或者一方可以另行主张权利。一般的处理方式是将股权判归登记为股东的一方,然后由该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折价款。这样既避免了在离婚案件中过度涉及公司内部复杂的股东关系,又能保障非股东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
(三)离婚时夫妻双方对股权分割协商不一致时的处理
1.双方均主张股权
如果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且双方均主张股权,原则上法院可以将相应的股权判归股东一方所有,并由该股东一方给予非股东一方相应的补偿。这种处理方式考虑到了公司的人合性,维持公司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性,避免因股东频繁变动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一方面,公司的人合性是重要考量因素之一。维持公司现有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性,对于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发展至关重要。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由几位志同道合的朋友共同创立,股东之间基于相互信任形成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在涉及该公司股权的离婚案件中,若随意改变股东结构,可能会破坏公司的人合性,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因此,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会倾向于将股权判归原本就是公司股东的一方,然后由该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折价款。折价款的确定并非随意为之,法院会通过多种方式合理评估股权价值。常见的方式包括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股权进行评估,参考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业绩、市场前景等因素,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股权价值。例如,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对涉案公司股权进行评估,评估公司通过对公司的资产、负债、盈利能力等多方面进行详细分析,最终给出了一个客观的股权价值评估报告,法院以此为依据,确定了取得股权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的折价款数额。
2.非股东配偶放弃股权主张补偿款
离婚时若非股东配偶放弃股权,选择主张补偿款,那么首先需要对公司股权价值进行确定。在确定股权价值的基础上,由股东配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确定股权价值通常可采用协商一致、评估、竞价、参考市场价等方式。若因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企业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导致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法院可以依据该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料对财产价值进行认定,或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及其他方式来核定其价值。在实践中,确定股权价值的方式多种多样。除了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外,若夫妻双方对股权价值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法院通常会尊重双方的协商结果。例如,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通过友好协商,参考公司的经营状况、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对股权价值进行了估算,并达成了一致,法院会认可该协商确定的股权价值,并据此计算补偿款数额。此外,竞价方式也较为常见。在法院的主持下,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竞价的方式确定股权的归属和补偿款数额。比如,在某离婚案件中,双方对公司股权价值存在争议,法院组织双方进行竞价,最终出价较高的一方获得了股权,同时按照竞价结果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款。
3.非股东配偶放弃股权并同意取得股权方给予补偿
当非股东配偶放弃股权,并在对公司股权价值确定基础上,同意由取得股权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时,应当经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相对较早,在实际操作中,应密切关注法律的与时俱进和最新司法实践动态。在非股东配偶放弃股权,并同意由取得股权方给予补偿的情况下,需要满足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这第一条件。虽然相关规定相对较早,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依然会严格审查这一条件是否满足。例如,在某离婚案件中,非股东配偶放弃股权,同意由股东配偶给予补偿,法院向公司其他股东发出书面征询函,询问其是否同意该股东配偶继续持有股权以及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经过统计,公司过半数股东表示同意,且其他股东均明确书面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法院最终认可了这种股权分割及补偿方式。
4.离婚时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
若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那么可以视为当事人另行按照《公司法》将股权变现,并对变现的款项予以分割。例如,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遵循《公司法》规定的程序)等方式将股权变现,然后再对所得款项进行分割。法院会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引导当事人将股权变现后对款项进行分割。常见的变现方式包括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协助促成转让事宜,确保转让过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例如,法院组织夫妻双方与公司其他股东进行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和相关事宜,最终成功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然后对转让所得款项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公司其他股东不愿意购买,也可以对外转让股权,但必须遵循《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如提前通知其他股东、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在某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均不愿取得公司股权,公司其他股东也无意购买,于是在法院的指导下,夫妻双方通过公开市场平台,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对外转让股权,最终将转让所得款项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依法进行了分割。
(四)相关法律条文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该条在实务当中应用相对较少,因其设置了较多前置条件。该条规定,人民法院针对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注意此处用词是出资额而非股权),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按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转让出资额
前提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同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这一规定既尊重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又兼顾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保障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2.夫妻协商一致但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下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用于证明上述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材料。
三、股票分割的案例及法律依据
以本人2022年办理的离婚案件中涉及股票分割的案例为例, 妻子章女士用夫妻共同财产在某证券公司开设了股票账号。后来 丈夫王先生起诉离婚,章女士同意离婚,并主张丈夫存在家庭暴力,且提供了自己构成轻微伤的证据以及王先生认可存在家暴的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在财产分割方面,就资金余额和股票市值共计350余万元的分割问题,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判决。最终判决资金余额和股票归章女士所有,章女士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上述财产折价款 150 万元给到丈夫 A。
这里涉及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七十二条(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来分配。在本案例中,如果夫妻双方对于股票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且难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合理分配,法院就可以依据该条文,根据股票的数量按比例进行分割。当然,在实际案件中,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的贡献、婚姻存续期间的过错情况等,以确保财产分割的公平合理。
作者:王璟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