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上海离婚律师网!
咨询电话
13761395638
首页 > 案例说法

专业律师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离婚纠纷、析产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联系我们

  • 律师:林长宇
  • 手机:13761395638
  • Q Q:690548296
  • 邮箱:690548296@qq.com
  • 律所: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大厦
案例说法

离婚时抚养孩子的一方放弃索要抚养费,还能反悔吗?

案情回顾

周女士与王先生于2017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1月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儿女由周女士负责抚养,王先生无需支付抚养费。

可刚过三年时间,再婚怀孕后的周女士就反悔了。近期,她以两个孩子的名义将王先生诉至法院,以小孩读书开销增大为由索要抚养费。

王先生收到诉状后,心有不服,一纸诉状把周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变更其中一个小孩的抚养权。

近日,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官在倾听双方的意见后,通过耐心开导、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双方当事人均向法院提起撤诉申请,周女士不再要求王先生支付抚养费,王先生也不主张变更抚养权,最终把矛盾化解在根源。

src=http___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_images_20181227_52cc925aac5846098af5a3f72ea93661.jpeg&refer=http___5b0988e595225.cdn.sohucs.webp.jpg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是一种附身份关系解除的特殊合同,夫妻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该规定明确了对于子女抚养及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可由离婚双方协议约定。

离婚时夫妻双方约定或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诺不要求另一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事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给付抚养费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离婚双方就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无力履行抚养义务,无法保证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费用时,未成年子女可向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主张支付抚养费。

src=http___i.shedejie.com_mmbiz_png_unO8sgXovX1VLouxPfjHKwpWERfI70WjPHakFSRll7ibWktw0l4LtzSwcCvjENC1hcu1LejPiaicDmdIMUFt8HbFA_640_wx_fmt=png&refer=http___i.shedejie.webp.jpg

法官提醒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当事人为争得子女抚养权,在离婚时降低或放弃抚养费要求,在取得子女抚养权后再以子女名义另案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标准或支付抚养费,这不仅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也有悖于立法的本意。

法官建议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慎重考虑,切不可为了尽快离婚或争夺子女抚养权,而作出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承诺,避免今后引起不必要的纷争。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林长宇 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 13761395638

邮箱 690548296@qq.com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大厦

备案号:沪ICP备19022825号-4 上海离婚律师网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XML
技术支持:苏州西姆斯

             微信扫一扫Close
the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