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离婚纠纷、析产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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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婚姻登记后患无穷
近年来“被结婚”“被离婚”或“被重婚”的情形时有发生。面对冒名作假婚姻所引发的问题,受害者应如何维权?相关部门又该如何帮助当事人走出困境?
近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法治日报》记者对其中的部分案件进行梳理,旨在引导维护良好的婚姻登记秩序,保护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才知对方真名,错误登记依法撤销
2011年7月11日,张某某与自称姓名为“李某快”的男子前往永川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22年3月10日,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永川区民政局颁发的其与“李某快”的结婚证。张某某在诉状中陈述,其与“李某快”婚后因感情不和分居,直至起诉前才知道,“李某快”真实姓名为李某学,“李某快”的身份证是李某学向他人购买所得。
永川区民政局向永川区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检察院通过询问案件当事人张某某,向其了解婚姻登记始末及李某学身份等情况,并前往区档案馆调取案涉婚姻登记档案资料,委托外省相关单位协助调查,调阅、复制相关刑事案件卷宗材料,查明:与张某某登记结婚的名为“李某快”的男子,其真实姓名为李某学,其冒名“李某快”的身份资料进行婚姻登记;李某快本人系外省某村村民,未婚。
永川区检察院在调查基础上,会同区法院、区民政局多次讨论解决方案,法、检两家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向区民政局提出建议,建议区民政局对错误的婚姻登记及时启动撤销程序,并按相关要求制作事先告知书、决定书等相关文书送达案涉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最终,永川区民政局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本案系法院、检察院、民政部门联合化解冒名婚姻登记问题的典型范例。各部门立足职能职责,坚持依法纠错、权利救济,就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多次沟通意见,形成统一认识,最终合力解决当事人的维权难题,为妥善处理此类冒名顶替办理婚姻登记问题提供了可借鉴和可参考的经验。
虚假身份登记结婚,法检联合更正信息
2001年6月,张某某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与熊某某在沙坪坝区某镇登记结婚。2022年2月,两人到高新区公共服务局办理离婚登记,该局发现张某某的身份证与婚姻登记记载不一致,故未予办理离婚登记。此后,熊某某多次申请更正婚姻登记未果,遂将该局诉至九龙坡区法院,请求判令其将原婚姻登记中张某某的身份信息更正为现有身份信息。
九龙坡区法院按照与区检察院签订的《关于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意见》将线索移送至检察机关。为查明案涉婚姻是否应当被更正,法、检双方联合开展调查核实,经调取《婚姻登记档案》、调查张某某身份信息及原婚姻登记的身份证、询问当事人、走访了两人所在社区,查明:张某某婚姻登记使用的身份证号码查无此人,张某某现有的身份证号码能与之对应;某镇民政办的社会事务职责已移交至高新区公共服务局。
2022年6月9日,检察机关向高新区公共服务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更正该案婚姻登记信息,高新区公共服务局随即作出更正决定。熊某某随后申请撤回行政诉讼。同月15日,区法院裁定准予熊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是法检协作化解当事人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行政争议的案件。其中,法检联合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检察机关建议民政部门依法更正,耗时10余天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诉中”,避免了当事人陷入长时间的行政争议,有力回应群众关切。
重婚丈夫外地被捕,多方协作联合惩戒
2006年9月,关某冒用吴某的身份与杨某在璧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直至2020年5月,关某被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抓获时,杨某方知关某系在逃犯,且在外地已有一妻一女。
随后,杨某向璧山区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该局以婚姻登记时双方提交的证件资料真实有效为由,回复无法撤销。杨某遂起诉至璧山区法院,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璧山区法院在向相关行政部门及外地法院核实情况后,会同区民政局、区公安局商讨行政争议化解方案。2022年5月9日,璧山区法院向区民政局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对案涉结婚登记予以撤销。区民政局收到司法建议后及时作出撤销决定。随后,杨某提交撤诉申请书,璧山区法院于同日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
结婚登记被依法撤销后,区民政局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对撤销的信息进行备注说明,并上传相关决定书。随后,法院与相关部门协商,规范类案处置流程,形成联合惩戒机制。
本案系璧山区法院首例以司法建议的方式实质化解虚假婚姻登记类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延伸审判职能,立足打通行政与司法的堵点,用好用活司法建议,通过个案办理探索类案化解的争议解决模式,不断完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机制。
伪造身份结婚生子,检察建议撤销登记
2007年7月,卿某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以卿某名义与杜某某在巴南区南彭镇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婚后育有两子。杜某某得知真实情况后,起诉至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要求与卿某离婚。但卿某不认可两人是夫妻关系,法院认为应先解决婚姻登记效力,遂驳回了杜某某的起诉。杜某某又起诉至巴南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与卿某的婚姻登记,该案交叉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被法院驳回起诉。
2022年4月,杜某某申请检察监督,綦江区检察院依法受理。承办检察官开展了调查核实,邀请人民监督员通过“微信视频+同步录音录像”方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委托中江县检察院围绕卿某某、卿某与杜某某的关系开展调查;同时到綦江区公安局调取相关材料,到巴南区民政局了解情况并听取意见。最终查明卿某某确系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明,以卿某名义与杜某某办理的结婚登记。
查清案情后,綦江区检察院于2022年4月26日向巴南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及时核查、撤销杜某某与卿某的婚姻登记。巴南区民政局接到检察建议后,于2022年6月18日撤销了杜某某与卿某的婚姻登记。
本案是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异地涉案单位需要改进工作而发出的检察建议。綦江区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本案存在当事人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婚姻登记未经纠正,在征求巴南区检察院意见后,及时向巴南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促成问题整改,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理登记未尽审核,更正信息化解纠纷
1998年3月,杨某使用“杨小某”的身份信息与唐某某在某镇政府登记结婚。九年后,“杨小某”离家出走。2021年11月4日,唐某某向合川区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同年11月24日,合川区民政局回复不予撤销。唐某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民政局的回复。
北碚区法院经向“杨小某”户籍地核实,该户籍地仅有杨某的身份信息;又书面向杨某问询,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杨小某”的身份信息。法院遂认定与唐某某结婚的女子实为杨某。镇政府在缺乏“杨小某”的户口证明及居民身份证的情况下,即办理了婚姻登记,未尽到审查义务。据此,北碚区法院遂判决民政局撤销回复。
考虑到唐某某与杨某已形成多年的事实婚姻,且育有二子,单纯撤销该婚姻登记会适得其反,北碚区法院遂向合川区民政局建议,宜通过更改结婚登记的程序,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中录入更正内容,并由合川区民政局向唐某某出具《更正结婚登记的决定》,便于唐某某起诉离婚。至此,一桩困扰唐某某24年的婚姻登记纠纷就此化解。
本案是当事人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在被冒名者身份属虚构、违法行为人下落不明、不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如何判断违法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他人身份的行为、确认违法行为人与“所虚构的人”系同一人,是此类案件审理的难点。审理中,北碚区法院向公安机关、电信部门发出协查函,确定了违法行为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后,运用证据规则综合判断案件事实。宣判后,人民法院还与民政部门进一步沟通、跟进,实质性化解争议,真正做到了对人民群众负责。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人民法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案情实际,以促进问题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裁判。
二、人民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