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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离婚纠纷、析产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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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法

妻子离家出走18载,突然出现要求分割房屋征收款,能获得支持吗?

田某、黄某某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一处房产,后因为感情不合,2002年田某离家出走,自此音信全无。2008年,丈夫黄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因田某下落不明,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准许离婚20205月,田某、黄某某原来居住的房屋被征收,共获得各类补偿款56万余元。同年6月,消失18年的田某突然出现,并向法院起诉黄某某,要求平均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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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田某、黄某某的房屋经评估公示的征收补偿款为50万余元,另有邻居占用土地给予的补偿款5万余元,以上合计56万余元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同时,在田某外出后至房屋被征收期间,黄某某对房屋进行了维修,花费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征收房屋属田某、黄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田某、黄某某在离婚时没有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不能因此推定田某放弃了财产的分割权利,故对于田某要求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在该房屋被征收前,田某、黄某某作为房屋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但田某在2002年擅自离家出走后,没有履行对共有物的管理义务,故应在房屋拆迁补偿款内先行扣除维护费用后,剩余54万余元再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此外,田某在离家出走至黄某某起诉离婚期间,长期杳无音讯、下落不明,没有尽到家庭义务,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黄某某予以适当照顾。法院遂判决由黄某某支付田某房屋拆迁补偿款总额的40%,即21万余元。田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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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在离婚诉讼或者协议离婚时,双方虽未分割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无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推定当事人放弃了财产的分割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的处理原则。离婚后对离婚时没有分割的财产,处理原则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一致,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后,按照照顾妇女、子女和无过错方原则对财产进行分割。如果一方存在恶意隐藏、转移财产等情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少分或不分。

对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先行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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