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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离婚纠纷、析产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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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动态

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吗?

一、离婚损害赔偿权的成立条件

1、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行为。除此之外的其他过错行为不能成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

2、另一方无过错。如果双方都有同样的过错,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3、必须因严重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这里的损害,既包括财产上的损害,也包括非财产的损害。

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期限

1、离婚诉讼的原告为无过错方时,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2、离婚诉讼的被告为无过错方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一审中未提出,在二审提出的,法院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未明确表示放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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