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离婚纠纷、析产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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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总结的12条婚姻法律知识!婚姻必备!
一、婚前个人财产会自动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林律师可以明确地告诉大家:不会的。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一方婚前的财产,无论结婚多少年,一方婚前的财产永远属于个人财产,并不能自动地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也无权要求分割。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二、夫妻一方离婚可以索要青春损失费吗?
在离婚案件中,女方往往会觉得自己为了家庭付出比较多,自己最好的青春岁月送给了另一方,要求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补偿。但这样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林律师告诉大家,我国《民法典》中关于婚姻方面的规定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青春损失费也不属于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夫妻一方以另一方不孝顺父母为理由通过诉讼请求离婚的,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吗?答案是不一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主要考查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只有在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离婚。所以,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夫妻一方不孝顺对方父母,对方起诉离婚,但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法院也不会判决离婚的。
四、为结束婚外情而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有配偶者发生婚外情的事在现实中已经屡见不鲜,当婚外情结束时,出轨方方可能出于自愿或出于某种压力,与第三者签订补偿协议,同意给第三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但这样的协议有效吗?林律师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如果出轨方向第三者支付了补偿款,那就侵害了出轨方配偶的财产权利,出轨方的配偶是有权追回,因为法律的宗旨之一,就是弘扬正气,惩恶扬善。
五、离婚后可以擅自给孩子改姓吗?
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给未成年的孩子改姓,但前提是要经对方同意。不经过对方同意,是无权擅自给孩子改姓的。就算偷偷改了,对方也可以起诉把姓变更回来。但孩子已满18周岁,经过孩子同意,不经过对方同意也是可以改姓的。
六、离婚时为争夺孩子不要抚养费,事后反悔还能再主张吗?
原则上,离婚时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应当遵从《离婚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但孩子成长过程中确实发生了涉及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重大开支,抚养孩子的一方无力承受时,还是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
七、婚内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般情况下,在婚姻存续期内是不支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的,但出现这两种情况,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大家一定要记住:
第一种情况: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第二种情况: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经法院判决的离婚,都没有离婚证,只有判决书。那么就有人犯嘀咕了:如果为了证明离婚,拿着判决书给别人看也太不方便了,判决书写得这么详细,我的隐私不就都泄露了?其实啊,你还真不用担心,这都不是事!如果你有这方面的顾虑,可以待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法院给你出具一份《离婚证明书》,这样,你的问题就解决了。
九、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付全款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十、“冷暴力”属于家庭暴力吗?
说到家庭暴力,人们往往会联想到夫妻双方拳脚相向的场面。其实,相比拳脚相向的身体伤害带来更多的是心理上的伤害。家庭冷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产生矛盾时,通过非暴力的形式对对方恶意诋毁、漠不关心、没有言语交流,限制对方行动自由,对家庭及成员不管不问、对经济进行控制等行为。与拳打脚踢的显性暴力相比,冷暴力主要以语言为工具或不作为方式,使对方长期处于精神折磨状态。因家庭冷暴力没有统一的识别和鉴定标准,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现在处于无法可依状态,所以目前,法律还未将冷暴力纳入家庭暴力范畴。
十一、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怎么办?
俗话说,林子大了,什么鸟多有,在新闻媒体上,时常能看到孩子养了很多年后,竟然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这种事确实让人有点发蒙。但遇到这事怎么办呢?林律师告诉大家,如果经过亲子鉴定,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离婚,并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但这还不算完,无过错方有权向对方要求支付这么多年的抚养费用。
十二、遭遇家庭暴力不用怕,记得申请“保护令”!
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受到另一方家庭暴力,但又不想离婚,同时又担心遭受下一次家庭暴力,那怎么办呢?林律师教你一招,这种情况受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作者:林长宇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