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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离婚纠纷、析产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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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拆迁安置房屋如何分割?

近些年来离婚率直线上升,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那么伴随着夫妻离婚而来的必然是子女抚养权纠纷、抚养费纠纷、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至于子女抚养权争议问题的解决方法和思路变化不大,但随着经济社会日益发展,由于夫妻共同财产所包含内容的复杂性不断增加,使得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凸显,若是夫妻双方心平气和地进行协议或调解还好,一旦双方各执一词互不让步,往往需要人民法院进行裁决,以达到定纷止争的司法目标。
那么今天我们所要分享的主题就是:在夫妻双方劳燕分飞、各奔前程之时,搬迁所获得的拆迁安置房屋应当如何分配?

一、被拆迁房屋系夫妻一方的父母单独出资建盖时的分割方法

在我国农村,年轻夫妻刚结婚成家时往往仍然是暂住在父母家的,他们并没有自己单独的住所,这是普遍存在的。当然,后期随着父母年迈,也就会存在年轻夫妻继承父母房产的情况,我们对此不作深究。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获得的移民拆迁补偿款项,毋庸置疑,完全属于父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存在房屋虽由一方父母单独建盖,但后期年轻夫妻进行或参与过重大修缮的,那么该部分则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此时既不属于年轻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夫妻在离婚时不应将由夫妻一方父母单独出资建盖、但两代或三代人共同居住使用的房产因拆迁所获得的补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否则就损害了第三人(即一方父母)的合法财产权益,如果是以协议方式分割而损害了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则第三人可以提起确认合同(协议)无效之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被拆迁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或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的分割方法

(一)被拆迁房屋系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

无论被拆迁房屋是采取货币安置还是房屋安置的方式,其所获得的拆迁安置利益均来自双为的共同财产,实际上该拆近安置利益也是双方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上的转化。因被拆迁房屋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故拆迁房屋所取得的利益同样归属于原权利人所有。

(二)被拆迁房屋系夫妻一方婚前财产的分割方法

对于这种情况,一般存在两个方面的争议:
(1)被拆近利益系夫妻一方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若房屋在拆迁过程中发生增值,该增值部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的观点是:从该拆迁利益的来源分析,夫妻一方的个人婚前不动产在婚后因拆迁而使其物权消灭。根据拆迁条例产权置换等相关法律规定,取得安置不动产或者安置房屋,这是对前一权利的补偿,或者说是对前一不动产物权的延伸。拆迁安置权利的产生,是基于一方婚前财产权利的消灭,若将该拆迁安置利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就是将一方婚前财产转化为了夫妻共同财产,明显损害了夫妻一方的财产权益,这有违法律的规定。
对于第二个问题,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根据《婚烟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要共同产。”那么拆近安置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应当如何理解呢?熟悉房屋拆迁攻策的人应该知道,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中,一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对被迁房屋本身财产价值的补偿,而被拆近的房屋的价值并不是通过夫表双方对其进行维护、装饰而使其价值上升的,更多的是因为市场因素波动导致房价上浓的。因此,所增值部分应当作为是一种自然增值而不计入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另一部分是对房屋中居住人的安置奖励费,这部分钱款井不是一方婚前房屋的转化,该部分安置奖励费的多少直接跟人口多少挂钩,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予以分割。

(三)在公房拆迁中,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虽然不是房屋的权利人,但一方或者双方构成同住人资格的分割方法

一般来说,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或者同住人都有权获得公有住房拆迁所得的补偿款,具有同住人资格的人包括以下几类: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但其在该处已经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事其它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2)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5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
(3)在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4)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被认定为拆迁安置人,享受拆迁安置利益。
但是,由于被拆迁人与拆迁组所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往往是以户作为拆迁单位的,其中无法反映同住人数,此时一般需要向法院申请调取拆迁组存档保留的诉迁安置人口核定表,以核定的拆迁安置人数作为最后的拆迁安置财产权利人。

(四)一方或双方均非房屋的产权人或同住人,但是根据政策,配偶一方可以获得一份拆迁利益的分割方法

另外还存在一种情况,夫妻在离婚时,一方主张拆迁利益是基于其与配偶方所缔结的婚烟关系而取得的,因此认为该份拆迁利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另一方则认为,根据现在一些地区的拆迁政策,适婚年龄未婚青年可以额外获得一份拆迁利益作为日后安家之用,因此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与是否享有拆迁利益没有关联性,并以此为抗辩理由,反对将该部分拆迁利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这种情况存在较大争议,法院在处理时一般认为,该财产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然应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配。但是,也有观点认为,这种利益应归属于原拆迁安置人,因为这部分利益是作为其特定人身属性而派生出来的利益,与是否和配偶缔结身份关系没有必然联系。由于这类拆迁利益的政策性较强,法律很难明确地加以规范,还是需要在审判实践中依据法理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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