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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离婚纠纷、析产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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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

关于当前离婚现象的调查报告

 近些年来,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广泛深刻的影响,人们对婚姻生活品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直接或间接地使得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新的改变,离婚率呈现不断提高的态势。据拥有530万人口的某地级市民政部门统计,2009年离婚对数为6483对,2010年为6856对,2011年为7288对,2012年为7799对。离婚率2010年比2009年增长5.75%,2011年比2010年增长6.3%,2012年比2011年增长7.0%。据此分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离婚人数加速增长、离婚率不断上升的特点明显。
  一、主要特点
  (一)从离婚性别比构成看,呈现出女性起诉离婚人数居多的特点。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2008年-2012年,全市共判决离婚9259对,女性起诉离婚6207对,约占2/3;男性起诉离婚3052对,约占1/3。
  (二)从离婚分布的区域看,呈现出城市离婚率高于农村离婚率的特点。农村离婚案件的数量近年来增长较快,尤其是农民工的离婚率近年来不断攀升。
  (三)从离婚当事人的年龄来看,呈现出中青年居多的特点。据统计,26岁到45岁之间年龄的当事人提出离婚的较多,占整个离婚人群的87.9%。
  (四)从离婚当事人受教育的程度来看,呈现出受教育程度与离婚案件数量成正比的特点。据统计,夫妻双方中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文化水平在大专以上的占离婚总人数的68.2%。
  (五)从离婚的事由来看,呈现出离婚事由多样化,矛盾出现多元化的特点。除了传统的家庭暴力、夫妻性格志趣不合、婆媳矛盾等原因外,近些年来,因婚外恋、一夜情、二奶、三奶、第三者插足等原因引发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呈现出后来居上的势头。
  二、原因分析
  幸福的婚姻大致相同,不幸的婚姻各有各的不幸。离婚作为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受婚姻当事人的经济基础、价值观、道德观、文化程度、风俗习惯和健康状况等多种因素制约。离婚人数急速攀升具有多方面的原因,最主要的是由于社会处于转型期,社会变革给婚姻的稳定带来巨大冲击,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婚姻质量、感情需求和爱情期望也有所上升,结婚和离婚程序被简化,也使得一部分人冲动离婚变得容易。从总体上讲,夫妻感情破裂是引发离婚的根本原因。
  (一)婚姻生活品质的过高期待与平淡的婚姻现实的强烈反差造成感情“跑冒滴漏”,导致婚姻解体。这种情况主要集中在年轻人身上,在办理离婚的人群众占近20%左右。现代人对婚姻品质的期望较高,一旦婚后的生活现实与婚前的期望产生矛盾,离婚是必然的选择。随着现代人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在婚前对婚姻生活品质往往出现理想化,希望自己的另一半是个十全十美的人,期盼结婚能增进双方感情,生活能更加浪漫。结婚是社会责任和家庭构建的开始,要面对很多与浪漫相违背的事实,如柴米油盐、培养小孩、工作压力等等。婚后的平淡生活与婚前想象的浪漫产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夫妻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久而久之,使得感情不断流失,最终走向离婚
  (二)孤僻个性和自卑心理引发沟通“肠梗阻”,导致婚姻解体。这种情况主要集中在30—40岁中年人身上。男女双方潜意识中都有或多或少的自卑心理。对男方来说,自卑主要来自事业上,如果男方婚后事业不顺利,此时女方没有好好安慰,反而冷言冷语,就会给男方带来很大的自卑感和感情伤害,使得男方失去女人所需的依靠感和安全感,使得婚姻越走越远,最后走向离婚。对女方来说,自卑感主要来自自己的丈夫太强,30-40岁的男人正是男人事业的高峰期,受到很多年轻女性的崇拜和追求,而女人往往为了家庭会牺牲自己的事业,相比如日中天的丈夫和自己日渐衰老的面容,自卑心理与中年女性的暴躁脾气慢慢凸显,情绪的不稳定和对丈夫的猜忌与怀疑使得本身就平淡的夫妻生活亮起了红灯,当出现“第三者”时,婚姻也走到了尽头。
  (三)屡见不鲜的家庭暴力充当感情“冷面杀手”,导致婚姻解体。因婚外情、经济问题、心理问题等引发的家庭暴力是家庭生活中最具危险的“杀手”,对婚姻的伤害也是最致命的。此外,在家庭中常常发生却又容易被忽视的“冷暴力”也是婚姻破裂的“冷面杀手”。“冷暴力”主要指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得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如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和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工作等。这些表现形式使得双方的交流沟通变得越来越困难,最终导致“交叉线”变成“平行线”,走到离婚的边缘。
  (四)家庭功能的改变和家庭聚合力萎缩,导致婚姻解体。在传统社会中,家庭是自给自足的封闭组织,提供社会教育、宗教、娱乐、经济等功能,人们对家庭的依赖程度很高。随着社会观念和意识形态的不断转变、社会分工的日益发达,人们对家庭的依赖程度减弱,家庭的多样性功能逐步萎缩,家庭的聚合力和重要性不复从前,在某种程度上导致离婚率的提高。
  (五)离婚法律手续简化,导致婚姻解体。2003年10月1日起,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婚姻登记手续相对简化,办理离婚手续不再需要单位开具证明,符合条件的当天就可以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制度的逐渐简化,一定程度上使得离婚变得更加容易,也是导致离婚率上升的原因之一。
  三、对策和建议
  经济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发生着深刻复杂的变化。辩证地看,一方面,离婚率的上升,反映了人们的婚姻自主意识不断增强,体现了人们对婚姻质量的美好追求,从某种程度上彰显了社会的文明进步;另一方面,离婚率的上升带来了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使得人们的婚姻法律观念和婚姻责任感变得淡薄,对待离婚的态度草率和不慎重,直接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影响了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1、加强婚姻立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婚姻法中的许多内容已不适应当今社会需要。如,对婚外情、无效婚姻、夫妻共同财产等规定的欠缺。这些不足会促使一些对婚姻不忠者钻法律的空子,而使婚姻无过错方利益受损。因此,要从立法着手,制定更能适应现代社会需要,内容更加全面细致的婚姻法律。
  2、坚持正确导向。加强公民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倡导进步、人性、自由、平等的家庭道德规范,弘扬和睦亲善、平等互爱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培育科学的婚姻家庭观念,增强婚姻法律观念和家庭责任感,营造构建和谐稳固的婚姻家庭的舆论导向。
  3、加大调处力度。充分发挥村级(社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及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坚持“能调则调”的原则,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对尚有和好可能的婚姻,能调解的尽量调解解决,最大限度地将婚姻家庭矛盾降级,将纠纷消化解决在诉讼之外。婚姻登记机关要加大对婚姻登记的审核力度,认真做好离婚登记咨询的引导和劝导工作。
  4、严格离婚标准。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调解前置程序,理清双方的婚姻状况及争执焦点,严格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按照“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原则,加大调解力度,尽量促进双方和好。对夫妻感情较好的,只因一时冲动草率引诉的,可采用“冷处理”的方式;对双方因误解或误会引起的离婚,帮助双方消除误会;对婚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和工作未果的情形下,应及时开庭依法妥善化解婚姻纠纷;对濒临死亡、双方自愿离婚婚姻尽量劝离,让双方好聚好散。
  5、完善赔偿制度。依法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切实落实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损害赔偿制度。对严重影响婚姻家庭稳定、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第三者插足”等现象,人民法院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在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向子女及无过错方倾斜和照顾,在分割完共同财产后,判决过错方以自己的财产向无过错方赔偿。通过这种方式,形成对过错方强大的社会压力和严厉的法律威慑,减少因婚外不忠行为产生的离婚行为。(信息来源:刊载于2013年第4期《民政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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