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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离婚纠纷、析产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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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

夫妻“无形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上海离婚律师

【案情】

    某对结婚不久的夫妻,婚后积蓄了共同财产6万元,用2万购置了家庭必需品,余款4万元全为男方自费攻读医科大学而花费。男方拿到文凭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即向法院起诉离婚

    最后,法院判决离婚,并在分割2万元共同财产时照顾了女方。女方因男方读书用去4万元而取得医师资格,提出男方读书这4万元应该分割,从而提出了法律是否保护夫妻“无形化共同财产”的问题。

 【评析】

    夫妻共同财产演变有三种方式,即消费、处分和转化。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创造的财产是消费为主渠道,财为生活所用,自当因消费而解生活之需。但是,消费不是使所消费之物绝对消灭,比如攻读学业,近似于智力投资,此类消费不通过人体内脏功能排泄,而是以投资的造化提升生存能力,并为以后物质生活创造条件。处分是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对共同财产的处置,属常态性方式。而转化,即案中杨连长的妻子刘某,因丈夫的资助使她由一个不起眼的护士完成医科大学学业并获得医师资格,身价倍增;有形之夫妻财产在他(她)们身份倍增之时提升了其生存能力和谋生手段,实现了有形财产向无形财产之转化。此财产之无形连接着有形,反映着有形,体现着有形。无夫妻有形之共同财产,则无法造就此夫妻之无形财产。

 

    攻读学业的人的一切开支并非其打工所挣的外快,是他(她)一人在消耗夫妻双方之共同财产。而另一方之所以无私的供其读书,是考虑夫妻感情,向往今后学业有成给家庭带来幸福而绝不是希望带来灾难。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夫与妻,攻读学业和守家劳动,只是分工不同,都是在建设此特定家庭。若离婚之时忠诚守家者连其付出的本属于自己的财产部分都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则法律存在的根基必将在民众中丧失。

 

    离婚诉讼中涉及财产分割必须坚持离婚主体的利益平衡原则。本案中因一方攻读医科大学,致使原本恩爱之夫妻各居一方。当一方获得医师资格提升了生存技能后,另一方居家劳动身价毫无改变;一旦离婚,有技能的人能够凭借自身专长为自己一方创造幸福;无技能一方付出了共同财产却得不到回报。此种离婚问题上的利益不平衡,违反了社会的公平原则和社会主义家庭成员平等的原则,违反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之社会分配原则。是严重脱离实际的,也是与社会主义法治相背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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