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上海离婚律师网!
咨询电话
13761395638
首页 > 专业领域 > 子女抚养

专业律师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离婚纠纷、析产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联系我们

  • 律师:林长宇
  • 手机:13761395638
  • Q Q:690548296
  • 邮箱:690548296@qq.com
  • 律所: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大厦
子女抚养

母亲如何争取抚养权

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对应以上条件,女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从以下九个方面准备证据:

  (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未满两周岁;

  (2)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3)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4)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7)子女随外祖姆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的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9)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林长宇 上海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 13761395638

邮箱 690548296@qq.com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大厦

备案号:沪ICP备19022825号-4 上海离婚律师网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XML
技术支持:苏州西姆斯

             微信扫一扫Close
the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