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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离婚纠纷、析产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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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什么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则?

    上海离婚律师谈到我国民法对自然人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后的赔偿,确立两个原则:第一,坚持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对于造成财产损失的侵害身体权行为,责令加害人予以赔偿。第二,侵害身体权造成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加害人除了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受害人精神抚慰金。

    人身损害除了致人死亡以外,可以分为两类:一方伤害,经过治疗可以恢复健康,未造成人体残废;人身残废,受害人部分肌体丧失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两类人身损害的基本原则都是赔偿由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残废者,除赔偿必要的医疗费用外,还应根据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和收入减少的情况,赔偿因不能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和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所以,受害人首先要保留所有的支出凭证;其次要做好身体机能的鉴定。由于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实行填平原则,所以法律不会对致害人实施惩罚性的赔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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