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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离婚纠纷、析产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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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

注重量刑辩论 实现量刑规范

【 刑事量刑标准】量刑规范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满足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新要求新期待的具体措施,事关刑事审判工作科学发展,事关国家法制统一,事关社会公平正义,是实现审判公开,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重大举措。在开庭审理案件中开展“量刑辩论”,检察官和律师分别对被告人的量刑在法定范围内各陈己见,法官认真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作出最终的量刑裁决。通过量刑规范化,可以有效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加有效地落实审判公开的原则,从而达到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

  一、在庭审中开展“量刑辩论”是量刑规范化的必然要求

  刑事司法是秩序和正义实现的过程和重要载体,刑罚的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犯罪。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虽然已进入新的时期,但它在实施中也越多地表现出了在刑事程序设置上的欠缺。其表现之一就是体现刑事诉讼基本价值的刑事辩护制度上的不完整,使其成为刑事诉讼之桶的最短之木板,使得在诉讼程序中不能真正体现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民主和公正,当然也就没有全面赋予被告人的广泛的诉讼权利。

  而“量刑辩论”的提出,意在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加强辩护职能,完善刑事诉讼制度。

  1、“量刑辩论”体现了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灵活运用。“量刑辩论”可以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公开、平等的机制,使控辩双方明晰模糊的认识,可以使法官全面考虑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正确区分在立法上未予明确的规定,如“正当防卫”中的“必要限度”诸如此类的问题,从而使法官准确而公正地适用实体法。

  2、“量刑辩论”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量刑辩论”把刑事程序上的控制手段具体化,在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实行刑罚的个别化。即对应于一定责任的刑罚,根据罪刑相适的原则,不是确定一个刑期或刑罚量,而是确定一个幅度,然后在此幅度内再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刑罚个别化的要求,促使刑罚合理化。

  3、“量刑辩论”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理念。“量刑辩论”的建立,给了被告方与控诉方进行公开、平等对话的机会,使其能够发挥自己独特的作用,使得刑事诉讼中所要解决的问题能以对话、辩论的形式处理,给予被指控人更多的公平感,使得法律在它冷酷的外表下面,也表现出更多人性的善良,增强了被指控人对裁判结果的自愿性和可接受性。4、“量刑辩论”体现了对权力的制衡,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是一个“三角诉讼结构”,法官作为独立于控辩之外的第三方居中裁判。

  在司法活动中,怎样防止法官主观的随意性,保证量刑的客观性与合理性,除了法官个人的素质外,更重要的在制度上予以规范。而“量刑辩论”就是在这个三角结构中,强化被告一方的法律构造,使之与控方势均力敌,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量刑辩论”程序可使法官的量刑更加趋于理性化,增强判决的透明度,防止在量刑中可能出现的“隐性腐败”的发生。

  二、“量刑辩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

  1、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上级法院文件及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具体内容、吃透精神,严格按照市法院量刑辩论程序规则进行操作,正确掌握量刑的基本方法、正确确定基准刑、确定宣告刑的方法以及法庭审理量刑程序等问题,及时查找问题、总结经验,对于量刑规范化工作的一些具体做法,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不断探索、完善,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注重查明量刑方面的事实和证据,注重听取控辩双方对量刑的意见,重点是通过大量的庭审实践,规范量刑建议权,不断完善量刑程序。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对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对量刑的影响、是否采纳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及理由、法院的量刑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较为详细论述,以增强量刑的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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