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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离婚纠纷、析产纠纷、房产纠纷、继承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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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析产

增强执行能力 努力破解“执行难”

“执行难”已经成为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人民法院报》在一篇评论中用“剪不断,理还乱”来形容,党中央更是将“解决执行难”写入了党的十六大报告,可见其难度之大。作为法定的执行机构,人民法院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责无旁贷。切实加强法院执行队伍的自身建设,增强执行能力,创新执行方法,无疑是破解“执行难”的一个重要途径。

  一、当前法院执行队伍的执行能力尚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

  有关“执行难”的成因,学者专家多有论述。客观地说,将“执行难”完全归咎于人民法院是不公平的。当然,勿庸讳言,法院部份执行人员素质和执行方法不适应现行执行案件的现状等因素,也在某种程度上也加剧了“执行难”的形成。

  这种不适应,主要表现在,一,执行案件结案率还不高,尤其是在结案中,以发放债权凭证等其他方式的结案占到了44%左右,执行兑现率较低;二,少数执行人员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树立得不够牢,在执行程序中司法为民的措施不能落实到实处,工作责任心较差;有的执行人员大局意识不强,不能自觉地服从、服务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三,部分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还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对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掌握得不够好,运用还不够娴熟。综合协调能力尚待提高,面对复杂的形势和局面,难以掌握和控制。执行技巧还有待提高,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能力还欠缺,做群众工作经验不足,方法不多,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还不强。对此,一些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反映较大,有关执行工作的来信来访较多,在涉法信访中占了较大的比例。

  二、以培训教育为重点,切实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通过调整充实人员,加强教育培训,建设一支坚强有力的执行队伍,是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的组织保障。

  (一)调整充实执行队伍。要打破少数人认为执行人员是不适应审判工作而被淘汰人员的错误认识,要将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人员安排到执行工作岗位,加强执行力量。同时,应当借鉴其他法院的先进经验,适应执行权具有的行政权性质,设立与普通审判庭不同的执行局,其负责人比照同级法院副职领导高配。同时保留原执行庭名称,形成庭局合一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培训教育。要大量增加执行力量是不现实的,因此执行队伍的建设应当把重点放在对现有执行人员的教育培训上,以此增强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一是要加强执行队伍的政治理论教育,努力提高执行人员的政治素质。应当针对执行人员中绝大多数同志是中共党员的实际情况,以正在全国深入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学习教育活动为契机,通过扎实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发挥执行队伍中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执行人员提高政治理论修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增强责任感和进取心,改进执行作风,努力解决“执法为民”的问题。二是要加强业务培训教育,努力提高执行人员的法律业务素质。执行人员不但要懂执行,也要懂审判;不但要精通程序法,更是精通各种实体法律。同时也要强化对执行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之成为精通法律、技巧高超、作风优良的业务能手。

  (三)要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努力保持司法廉洁。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执行是落实审判效果的程序,与当事人的权利直接相关,加之执行权的主动性,使执行人员拥有了较大的权力,成为少数当事人“进攻”的目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势在必行。要通过抓好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形成 “不愿为”的自律机制;抓好制度建设,强化监督制约, 构筑“不能为”的防范机制;抓好查处违法违纪工作,强化“不敢为”的惩治机制;抓好执行法官的待遇落实,探索“不必为”的保障机制,四管齐下,强化司法廉洁,促进公正执行。

  三、努力增强执行能力,切实提高执行水平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要求,执行能力的提高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涵:

  (一)是掌握和运用法律的能力。依法执行是保障执行效果的最佳方法。执行人员要能够熟练适用各种程序法律和实体法律,以法律和智慧保证执行效果。要充分利用现行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必要的时候,可根据《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规定,对阻挠执行的违法行为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进行制裁,依法保证法律和人民法院的权威。

  (二)是大局意识。在执行过程中要增强大局意识,自觉维护全县工作大局,服务于、服从于全县工作大局。人民法院要建立执行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重点、热点和难点案件的办理情况承办人员要及时向院庭长汇报。法院也要及时向党委和人大和上级法院报告,主动争取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保证执行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是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要提高执行技巧,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减轻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化解矛盾和风细雨,解决纠纷兵不血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提高自动履行率。在执行过程中,要注重人文关怀。要注意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

  (四)是综合协调能力。要积极协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争取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执行工作。要积极争取上级法院的支持,对本院不能或不宜执行的案件,请求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或指定交叉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要做到眼观四路,协调八方。面对各种纷繁复杂的矛盾,能从容应对,准确把握和控制局势。要增强执行人员抵抗各种干扰的能力,自觉地、策略地抵制各种来自法院内外的干扰因素,秉公执行,依法执行。

  (五)是执行管理能力。管理能力主要针对对院长、庭长等执行管理人员提出的。要建立强化目标责任制,将结案率、兑现率等办案指标量化到人,逗硬兑现,增强执行人员的责任心;要加强执行案件的审限管理和流程管理,缩短执行周期,提高执行效率;加强执行案件的结案管理,对发放债权凭证、终结执行等结案方式严格加以控制,真正提高执行兑现率;加强执行案件的日常管理,坚持统一分案,加强执行案款和财物的管理,杜绝违规现象。

  (六)是提高执行技巧,创新执行方法。一是可是建立执行“黑名单”制度,促进社会诚信体制建设。执行难的形成与社会诚信的缺失密切相关。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是解决执行难“釜底抽薪”之计。充分利用法院的优势,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列入执行“黑名单”,将其信息定期公之于众,让其曝光于世。并将“黑名单”通报工商、税务、金融、边境管理等部门,并依法提出“执行司法建议”,限制其经营资格 、融资资格,限制其高消费、出入境,让不守诚信、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得不偿失,寸步难行。二是要充分发挥执行申请人的主观能动性。要依法规范执行申请人和人民法院的职责范围,依法告知执行风险和举证责任。使执行申请人明了执行风险,主动积极地履行自己应有的提供被执行人住址、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等义务,保证个案执行效果。三是要动员全社会参与执行活动,可通过公开悬赏、征求被执行人和被执行财产线索等方式,发动群众,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执行活动的方式,解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的问题,以提高执行兑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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